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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燕传法(三十六)健身房健身时猝死责任谁来承担?

2023-10-24 1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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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燕传法(三十六)健身房健身时猝死责任谁来承担?2023年1月3日19点,高某像往常一样进入C健身房动感单车室,跟随教练马某开始锻炼。19点30分,高某突然从动感单车上晕倒坠落,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心脏病。

  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高某作为长期健身会员,其在参加高强度的动感单车运动项目时,应对该项目有基础了解,并有一定的风险预见能力,应随时根据自身状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在进行长达30分钟的动感单车运动后突发疾病,医院诊断为猝死、心脏病,死亡属于突发疾病所致,高某自身需对死亡承担80%的责任。

  C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管理方,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场地等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高某倒地昏迷后,其健身教练马某在具备心肺复苏等专业技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且动感单车室未安装窗户,不具备通风、换气要求,健身房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高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场地等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内动感单车室未安装窗户进行更为有效的通风、换气,对健身房会员的安全保障不足,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高某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亦具有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中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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