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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释义: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便利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此条共三款,主要依据了《体育法》及《全民健身条例》相关规定。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全民健身工作职责义务。其中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职责明确为组织领导、纳入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和完善服务体系五个重点方面。对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作出相关工作规定是对多年来全民健身和体育赛事活动在基层开展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全民健身进一步向基层和群众身边延伸的实际需要,近日,火爆全国的贵州“村BA”篮球赛就是生动的说明,青海省民间群众体育活动也具有很高的热度,需要基层政府、基层政权进行有效组织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