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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运用好法律体系 解决预付式消费难题

2024-09-26 1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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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运用好法律体系 解决预付式消费难题3·15前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认为,当前我国已形成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但同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议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强化行政监管、加大司法救济力度、促进社会共治等。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为基础,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相关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律体系。

  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1993年通过后,经历了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但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并无变化,未就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有鉴于此,各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行政监管。2012年9月,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对预付式消费规范之不足。2015年1月,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针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涉及预付式消费的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地方层面,各地结合当地实践,开启了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活动。云南、河南、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广西、陕西、贵州、吉林、甘肃、上海、辽宁等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对预付式消费问题进行了规范。甘肃、贵州、浙江三省在其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或合同行为管理监管规定中对预付式消费问题进行了规范。一些地方还制定了预付式消费的专项立法,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相继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立法保护方面。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地方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新进展。山西省会发布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式经营者在应承担的义务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深圳市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5个条款涉及预付式消费问题,这是迄今为止规定相关问题条款最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会批准《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通过,详细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或办理续卡的情形,将经营者对预付式消费者的公告、通知义务合理扩展。

  ——行政保护方面。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印发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监管。深圳市多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开展预付式经营领域数字人民币试点推广工作方案》,利用智能合约等功能,建设预付式经营监管长效机制。其他省份也根据当地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管,但多数地区的监管仍主要聚焦于单用途卡消费范围,对无卡式预付消费缺乏有效监管。

  ——司法保护方面。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年度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体育健身与美容美发领域,这两类案件分别占到案件总数的50%和26.5%。从案件类型情况来看,涉及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纠纷达48件,占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案件总数的71%。另外,从2023年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90%的消费者在这类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得以胜诉。

  ——社会保护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组织在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指出,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风险问题之一,并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2023年上半年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涉及预付式消费模式的超市购物卡限制消费问题成为十大舆情热点之一。各地消费者组织积极履行其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的保护职责。宁波打造了“放心充”消费服务平台,上海启动“助力发卡经营者提升信用水平专项行动”,重庆大足区化解了健身预付卡消费群体的纠纷。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媒体也积极参与了预付式消费问题的治理,积极营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良好氛围。

  从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投诉、诉讼及相关情况报道来看,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问题是:

  ——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往往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待消费者使用时才告知该卡所附带的各种限制条件。很多经营者为其发放的单用途卡设定了一年或两年的有效期,且到期后拒绝办理延期。

  ——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这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消费者付款后经营者不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或其他消费凭证;二是经营者仅对消费者每次消费的信息记录在册,但未向消费者提供相应凭证或资料信息。第一类情形,对一些使用现金的群体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群体影响较大。第二类情形下,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余额的主张,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难以得到支持。

  ——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缩短消费时限、单方更改服务内容等,实践中大量的消费纠纷便是因此而引发,特别是在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

  ——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这是目前在预付式消费投诉及诉讼纠纷中涉及最多的一类问题。主要分为如下几种具体情形:一是经营者变更,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按照经营者原先承诺进行消费,而且难以找到“原经营者”要求退款退费;二是经营者违约或单方面作出重大变更,但拒不退款退费;三是经营者为退款设定不合理条件;四是经营者不按规定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五是经营者由于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退款退费存在困难。

  ——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营者恶意欺诈,故意在其准备关门歇业前搞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预付资金之后便跑路失联;二是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但未通知尚有余额未消费的消费者便卷款跑路,导致消费者损失难以追回。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权成本大,常高于预付余额,特别是在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的情况下;二是证据不足,消费者即便提起诉讼,其胜诉的难度也比较大;三是相关法治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法院判决结果差异较大,难以实现同案同判。

  此外,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还存在一些与其他消费者保护领域共性的问题,如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侵害其知情权、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犯其隐私权、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等。

  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与相关立法不够健全、行政监管不够有效、司法保护存在不足、社会共治有待强化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

  ——立法体系不够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履约义务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该法并未就预收款的管理与使用、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尽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足,但因其立法位阶较低而影响其适用效果。各地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则仅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发挥作用。

  ——行政监管不够有效。由于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实践中存在部分行业或领域中的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有些行业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则存在多头监管的混乱现象。另外,对预付式消费问题进行行政监管的部门受自身职责限制,监管范围有限。地方出台的一些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各地监管主体、职责、监管措施等不尽相同。

  ——司法保护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复杂的审理程序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让消费者觉得“得不偿失”;二是缺乏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常态联动机制。

  ——社会保护有待加强。消协组织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发起公益诉讼或集体诉讼的数量较少,其与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支持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细化各环节规定,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首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或制定专项立法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式消费,细化有关预付款消费的规定。其次,推动建立预付式消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首先,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协同机制,针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问题,对预付款使用进行智能化监管,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其次,各监管部门应为消费者提供公开、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投诉维权渠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首先,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尤其应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加大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其次,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的途径,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化监管的意见、提供案件线索。最后,探索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大幅度减少消费纠纷。

  ——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首先,检察机关加强与消协组织协作,确定相互分工及诉讼主体;扩大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囊括整个预付式消费领域。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消协组织的联动,形成严格、完善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制度体系。再其次,重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处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措施。最后,加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防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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