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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律师走进衡山里详解物业安保责任11日上午,“律师进社区解读《民法典》暨法援惠民生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第20场活动,在河北区江都路街衡山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举办。
本次活动主讲内容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由河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获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详解。
卢彦民律师说,《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指保障义务人应尽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合同。
现场有老人提问,小区内健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是否属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未及时维护有安全隐患的健身器材,导致业主使用时受伤,物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卢律师表示,居民区内的健身器材属于公共设施的范围,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对使用健身器材的业主,也负有维护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
卢律师说,若健身器材是开发商购买,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管理人,应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护,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日常管理和维护,导致器材存在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不能免除其责任。即第三人故意损害健身器材,物业公司未及时阻止或修复,致业主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律师特别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若物业已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即使业主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活动当天,来自6家律师事务所的8名涉老专业律师,为在场老年人逐一答疑解惑。社区工作者和多位律师还为到场老人赠送便携式《民法典》读本。
该活动作为2023年第九届中老年文化节系列活动之一,由中老年时报社、天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老年基金会联合主办。
在活动现场,李大爷咨询,他在使用小区健身器材“骑马机”时,该器材上的一颗螺丝突然掉落,导致连接杆突然断开,他不慎从健身器材上掉下来致腿部受伤,医疗费花了6000元。时隔不久,小区业委会通过维修人员检查发现其他健身器材无安全问题,“骑马机”故障系使用频次过多并超出规定的检修期限,未及时检修造成。李大爷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却称应由生产商承担赔偿。李大爷想知道,究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卢彦民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937条、第1198条规定,小区物业公司属于附属设施管理者,对附属设施有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对公共设施(健身器材)有管理义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大爷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提出由生产商承担赔偿的主张不成立。
律师建议,爱好健身的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在使用小区健身器材时,应检查健身器材是否牢固、是否到了规定的使用期限,可要求物业对健身器材进行检修,排查安全隐患。因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业主损害的,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