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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你读懂《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
教你读懂《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这部条例的制定实施,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高原体育强省和健康青海建设,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党中央、国务院将全民健身作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自2015年起,省体育局开始着手立法项目申报、酝酿等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2021年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的工作经验、意见和立法建议,赴各市州开展了调研,并开始起草草案稿。2021年省体育局与省司法厅沟通对接,完成了法规立项调整,与省社会委共同赴黄南、海南、西宁等地开展了省内立法调研,赴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进行立法考察。2022年《条例》作为省政府立法完成事项,省体育局先后与省司法厅、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制工作委员会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完成了草案修改、立法协商、专家论证、立法调研、会议审议等工作,于2022年11月份由青海省十三届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终审通过。
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是与上位法紧密衔接贯通,形成较为完整的全民健身法律制度体系。《条例》严格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为主要依据,在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我省全民健身工作经验、国家及我省最新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二是首次设置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更加有利于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和普惠化。《条例》结合国家“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等设定,规定每年八月为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三是体现出青海地方特色,首次以法规形式将青海省的特色赛事和运动项目加以规范、巩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明确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四是强化了健身服务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体育健身场馆经营,确保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条例》规定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对擅自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健身服务业发展,规范和壮大全民健身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促进全民健身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意义。2014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将全民健身作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总对体育工作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我省对体育工作尤其是对全民健身的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法治意义。在《体育法》修订出台之际,我省加快全民健身立法,出台本省的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顺应了体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的大趋势,填补了我省体育领域综合性法规制度缺失的空白,使我省体育法规、政策、标准、规章等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将进一步推动体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民生意义。《条例》以法规形式赋予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公民全民健身的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了体育惠民利民的民生福祉、健康需求,规范了体育福利的公共性、公平性、均等性,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全省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兴办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健身市场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村民委员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利用农民丰收、传统节日等组织开展农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健身活动。
明确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职工参加体育锻炼测验、体质监测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
明确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
根据规划建设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球类场地等公共体育设施,并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边角地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学校体育设施配备标准,建设、配置体育场地、专用教室、器材和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满足课程教学和学生体育实践活动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和适宜季节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在设施醒目位置或者官方网站公示收费单位、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等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基层体育活动、指导科学健身等方面发挥作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丰富体育赛事供给,定期发布赛事活动目录,组织开展公益讲座、体育观赛、健身咨询、交流研讨等健身科普活动,促进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推进竞技体育成果全民共享。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场地预约、健身指导、体质监测、赛事活动参与等综合服务,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违反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利用健身活动进行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破坏健身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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