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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杠铃压死健身房赔偿冤不冤?

2024-02-25 05: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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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被杠铃压死健身房赔偿冤不冤?今年7月,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男子侯某独自到健身房健身,遭杠铃压脖致死,该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近日,涉事健身房老板赵先生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视频,向网友们讲述该事件的进展。经过调解,老板需要赔偿侯某家人50万元。

  非营业时间,离职前员工,免费使用健身器材,出了事,健身房要不要赔?此案一审判决健身房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计77.3万元,曾引发很多质疑之声。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出发,很多人感到不解的是:中午本身并非营业时间,侯某也已经离职好几年,自己拿着钥匙进了健身房,本身又不是健身房的会员,免费使用健身器材,因为自己的失误出了事,为什么健身房还必须赔这么多呢?

  这就要说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该法条的具体规定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人在宾馆滑倒摔伤了,宾馆可能觉得是当事人自己不小心,那人恰好也不是到宾馆来消费的,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宾馆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案中,侯某持有健身房钥匙,可随时进入锻炼,本身经过老板许可。健身房允许侯某随意进入健身,无论侯某是否支付费用,经营场所都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侯某在非营业时间独自进入健身房,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没有根据身体状况和能力进行合理选择,作为曾经的健身教练却存在操作失误,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责任承担比例,一审判决健身房承担90%赔偿责任,照顾到了逝者的权益和家属的情感,却难免导致健身房的利益失衡。二审法院通过成功调解,将健身房的赔偿份额降到了60%以下,更符合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考虑到侯某曾是健身教练,并非健身小白,应当知道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推大重量杠铃的行为风险,让健身房承担主要责任是否仍旧过于苛刻,侯某是否至少应该承担同等责任,在法律上的争议之处依旧存在。

  本案已通过调解结案,因而不会有后续。个案虽已落定,反思应当深入。对于健身房经营者赵先生来说,其实并非一句“真倒霉”就可以总结的。关键是,之前没有类似的法律意识,不知道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让离职员工侯某免费使用健身器材,固然可能出于好意,但这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好意施惠行为;相反,自允许侯某免费使用健身器材之时起,双方已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除。

  这对于所有经营者,其实都是有益的法律警示。哪怕免费给别人提供服务,也是有风险的,只要在经营场地出事,就很难完全免责。营业场所为减少自身风险,最好购买公众责任险。具体到本案,因为并非经营行为导致的公众责任,即便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可能也存在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开店做生意,务必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为了更好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对朋友们不合理的请求,该拒绝的就要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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